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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河南食藥品等六類物品不帶條碼最高罰5000元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發布時間: 2014-05-14     來源: 鄭州晚報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    今后,我省區域內生產的預包裝食品藥品等,都應當標注商品條碼,否則有可能最高處以5000元罰款。記者昨日獲悉,省政府法制辦從即日起將開始就《河南省商品條碼管理辦法(征求意見稿)》(以下簡稱《征求意見稿》)公開征求社會各界的意見和建議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鄭州晚報記者 裴蕾 實習生 王治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    六類物品要求在包裝上標注商品代碼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    《征求意見稿》明確規定,我省區域內生產的六類物品需要申請注冊廠商識別代碼,并在產品包裝上標注商品條碼:食品、保健品、食品添加劑;藥品、醫療器械;兒童玩具、家用電器、日用化學品、卷煙;紡織品、服裝、針織品;種子、農藥、化肥;電線電纜、汽車零部件等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    如果違反規定,生產者未在這六類物品的預包裝產品上使用商品條碼,將責令限期改正;逾期未改正的,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    《征求意見稿》提醒,廠商識別代碼是商品條碼的重要組成部分。生產者、銷售者和服務提供者應當先申請注冊廠商識別代碼,經核準注冊成為中國商品條碼系統成員后方可使用商品條碼。注冊廠商識別代碼也有門檻:不能出示營業執照或者相關合法經營資質證明文件;社會組織、行業協會、中介機構等組織或單位,非本單位使用廠商識別代碼等單位和個人,不予注冊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    商家不得借條碼多收費用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    根據《征求意見稿》,銷售者不得以商品條碼的名義向供貨方收取進店費、上架費、信息處理費等費用,干擾商品條碼的推廣應用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    同時,《征求意見稿》還提出,如果有未經核準注冊使用廠商識別代碼和相應商品條碼;使用已經注銷的廠商識別代碼和相應的商品條碼;偽造、冒用商品條碼,或者以其他條碼冒充商品條碼等行為的,將責令其改正,處以30000元以下罰款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    四種途徑公開征求意見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    如果您對此《征求意見稿》有話說,可以在5月25日以前通過以下四種方式提出意見和建議: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    (一)登錄河南省政府法制網,對《征求意見稿》提出意見和建議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    (二)發送電子郵件至:jjfgc212@126.com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    (三)書面意見傳真至:0371-69699063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    (四)通過信函郵寄至:鄭州市金水東路22號省政府法制辦公室經濟法規處 郵編:450018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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